管理办法
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下称本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章程规定的行业和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所属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其开展的工作需与本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保持一致,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领域属性和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本会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原则。
(1)拟设分支机构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行业工作的开展,可以为本会工作项目落实和业务拓展带来直接有效的支撑,对本理事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提出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3)本会分支机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50家。
2、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引领行业发展为使命。
(2)有6个以上所涉领域的发起单位。其中主要发起单位应为该领域的全省知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
(3)具备有行业协会运作能力的专职人员。能够开展所涉领域的专业化工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
(4)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5)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本会下达的服务目标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文化产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分会必须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本行业内某个领域的发展。
(三)设立程序:
1、申报。 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报告。报告需阐述说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在全省范围内所涉行业、专业或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长期工作规划与成立当年的工作计划;拟定负责人名单和秘书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住所地址与计划经费来源。报告的附件包括:
(1)《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2)《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申请单位简介;
(4)共同发起单位名单;
(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其他备案材料。
2、初审。 本会秘书处会同本会相关部门对拟设分支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单位和拟设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资质等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的审核,与申请单位具体承办人面谈,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意见等。
3、审核。 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拟设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到会进行当面陈述并接受问询。本会对拟设分支机构事项进行论证和评估,对拟任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
4、通过。申请事项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5、准予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培训,刻制印章并交由本会秘书处保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成立原则和条件的;
2、与本会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工作领域相同或者相似,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单位、拟任负责人正处于法律纠纷、信访或纪检监察查办中,或拟任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且有可能给本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本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决定的分支机构设立事项,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1、负责人变更包括新增负责人和现任负责人职务变动。分支机构正职、副职、登记负责人和秘书长需要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本会填报相关表格,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
2、本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办理。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机构向本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变更后的名称需与分支机构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属性相符。
2、本会秘书处受理初核后,组织召开会议审核;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1、分支机构需将变更内容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2、住所变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本会秘书处受理初核后,组织召开会议审核;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四)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本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连续三年年检为不合格,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本会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发布分支机构停止工作公告;
2、终止动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收回登记证书,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
4、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公告。分支机构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的,本会公告登记证书作废。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范畴及组织领导。
(一)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内设部门管理;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
(二)分支机构设立、终止、考核结论、领导分管、重大工作立项、重要变更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等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章程有相应规定的,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组织落实本会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负责人管理。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和秘书长。登记负责人原则上由正职兼任。因特殊情况,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可以由专职副职和秘书长兼任。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人。
(二)分支机构正职、专职副职和秘书长任职程序。
分支机构推荐人选的,按要求向本会提交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本会办公室初核后,组织考察,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涉及分支机构正职和登记负责人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会提名人选的或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人选的,由本会秘书处履行考察等规定程序并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本会部门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职务的,不再对其进行任职前考察。
(三)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向本会秘书处填报相关表格,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备案。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特殊情况需报本会秘书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应服从本会财务部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一)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各项财务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征得本会同意,专户专用,专款专用。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审批制度。
(四)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上报的经费预算和调整预算方案的审核和批复。
(五)经费支出管理。
1.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持经本会批准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到财务部办理开通财务报销权限的相关手续,按照《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实现日常报销。
2.建立分支机构财务联系人制度。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并填写《财务联系人基本情况表》登记备案。财务联系人负责每月的对账,宣传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
3.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本会不予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六)收入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本会制定的统一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按照《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中会费收支管理规定执行。
2.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经营性收入及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七)资产管理。
1.分支机构购置、使用和处置资产由分支机构按资产所有权进行管理。
2.分支机构在终止、变更正职和登记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3.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须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本会所有。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
根据本会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城,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一)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审批和管理事项。
1.立项。
(1)分支机构举办重要工作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本会进行申报立项。需申报立项的工作和活动包括:评比表彰、展会论坛、培训竞赛、信息统计、涉外活动、股权合作、庆典等,以及其他面向全省或全行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举办。
(2)立项方式。根据本会通知文件要求,对下年度工作活动统一进行立项。也可向秘书处临时提交立项报告。
(3)立项工作原则。分支机构工作和活动立项须经本会秘书处出具意见,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2.执行。
( 1)分支机构主办工作和活动,必须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向所涉方正式发文。发文方式包括纸质文件寄送、传真,文件扫描版和文字版通过电邮、即时通讯软件传递和在自办媒体上公示等。
发文须经本会审核后方能发出。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文。
发文中需明确收费事宜。如不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本次(项)活动(会议、工作、项目)免费”。如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账户。暂时无法明确收费事宜的,需说明情况。
(2)分支机构以联合主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必须以本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所涉各方责权利。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3)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本会。
(4)分支机构行文(签报、发文等)、签订协议(合同、合作协议、战略备忘录等)、使用印章(本会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分别按照《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合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公文处理、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本会秘书处。
(5)分支机构开展展会活动、涉外和港澳台业务、会议论坛、评比表彰、股权合作、培训竞赛等业务活动,应遵照本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指导和管理。
(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参与本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本会整体工作水平。
(三)分支机构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可纳入本会整体规划,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 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本会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四)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五)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英文译名由本会核定。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需遵循《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及本会其他相关制度。
(一)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工作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直接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本会理事或副理事长。
(二)分支机构可代为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本会所有;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会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不能称为理事。
(四)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本会的会员管理系统。本会会员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分支机构提供其会员统计信息。分支机构需按本会会员部的要求,组织其发展的会员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治理会议,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
(五)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员称谓、会费标准等纳入本会会员部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须遵守《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人员(以分支机构职务身份)开展以下新闻宣传工作,需按上述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本会审核和批准后方可举办:
1.召开新闻发布会;
2.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新闻和发表观点看法;
3.接受社会公共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采访的形式和场地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
4.举办媒体,包括:纸质报刊、网站和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含开设新媒体账号)。原则上分支机构人员不得以其分支机构职务身份举办媒体。
第十五条 年检。
(一)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费缴纳情况,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等。
(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章程》 和本办法规定;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3.未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4.财务收支管理违规,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5.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资料。
第四章 内部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负责人称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本会决定。
(一)分支机构正职 (登记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办公会议;
2.决定分支机构专职副职的分工;
3.决定分支机构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包括秘书处下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检查分支机构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向本会报告工作;
6.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分支机构专职副职:协助分支机构正职开展工作,按正职决定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分支机构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分支机构正职和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秘书处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分支机构正职决定;
4.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内部管理制度等,报分支机构办公会议审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
(一)分支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秘书处工作机构。秘书处可下设“部、处、室”,其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且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其名称如带有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指向性的,不得超出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范围。
(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如“委员会”、 “分会”)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可称为“中心”、“学院”、“研究院”、“联盟”等。
(四)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五)原则上,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应在分支机构的住所办公。
第十八条 制度。
(一)分支机构应建立议事制度和工作规则,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但不得设立理事会。分支机构所制定的制度不得称“章程”。
(二)以下类型制度的制修订工作需遵循《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公文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分支机构在其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范畴内制定的,有关倡导自律、指导发展、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规范和办法,且不属于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和会员管理制度范畴的。
第十九条 简称。分支机构简称前缀可以为“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湖南文管会”,不得为“湖南省”、“湖南”、“全省”;简称后缀为“专委会”、“工委会”或“分会”。
第二十条 印章。 本会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按照《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印章的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赞助收入。
(四)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采购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本会理事会批准其成立之日起三年未开展活动的,本会予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视情况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工作(1-6个月)、撤换直接负责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 超出本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五) 擅自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侵占、私分、挪用本会授权其使用的资产或其代表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 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开展的活动的;
(九)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审核即开展工作活动;
(十) 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责任书任务的;
(十一)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本会相关制度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做出惩罚决定并组织落实相关惩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前 言
会员管理制度是规范研究会会员行为、保障研究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制度旨在于明确研究会的组织架构、会员的权利义务、会员的收纳与退出等方面的要求,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健全研究会管理制度,保障研究会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 研究会章程
本研究会章程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研究会行为、促进会员交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研究会组织架构
研究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会员可以自愿审请加入本研究会。本研究会实行民主管理,重视会员利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增强研究会凝聚力。
(一)主席:研究会主席是本研究会的领导人,负责研究会的工作组织和管
理。
(二)副主席和秘书长:研究会副主席和秘书长是研究会的重要干部。协
助主席进行工作。
(三)普通会员:申请通过审核而成为本研究会正式会员的人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研究会提供的服务和咨询;
2、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在会议中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4、了解研究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5、根据研究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其应有的权益。
(二)义务:
1、维护研究会形象,保护研究会利益;
2、认真执行研究会决议和章程;
3、如实报告个人情况,遵守社会公德;
4、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保证信息准确;
5、如实公开并提交情况。
第五章 会员的收纳与退出
(一)会员的收纳:
申请人应是业界人士或有志于加入研究会、并符合研究会规定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由现有会员推荐,各会员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他人。申请入会需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需承诺严格遵守研究会章程,维护研究会形象以及会员的权益,接受研究会的监督和管理。在经过研究会会员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后,确定入会。入会时按规定交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
(二)会员的退出:
会员因故不再加入研究会者,应以书面通知研究会。经研究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研究会。一旦退出研究会,概不退还已交会费。
第六章 会员管理
(一)研究会会员管理的对象是会员个人或单位,研究会必须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办理会员登记。
(二)研究会执行清查重名制度,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以不同名称代表本研究会在同一领域从事业务或社团活动。
(三)会员应当保护研究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研究会声誉和利
益的事情。
(四)会员应当按时交纳会费,并定期缴纳研究会管理费用。
第七章 纠纷和违规处理
(一)对会员出现的违反章程和产生纠纷问题,研究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进行必要处理。
(二)对于严重违反章程和产生严重纠纷问题的会员,研究会应当对其
进行警告,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章 结 语
研究会会员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会员的行为,保护研究会的利益,提高研究会的凝聚力和组织效益,提高会员的服务意识和主动性。本制度的实施需要研究会全体成员的支持和合作,同时也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所有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研究会的形象和权益,促进研究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经研究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研究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的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社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研究会秘书处设财务部。秘书处财务部是本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会财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第四条 本会财务部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研究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秘书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财务收入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
(1)会费收入
(2)研究会开展项目的盈利收入
(3)赞助收入
(4)捐赠收入
(5)获得奖励
(6)其他收入
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
(2)实物
(3)银行转账
第八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财务部负责人处。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送交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九条 研究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向理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研究会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研究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研究会财务支出主要包括:
(一)研究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
(四)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
(五)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六)研究会专职人员工资、成员表彰或奖励
财务支出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
(二)实物
(三)银行转账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门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财务部报账。
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意见的《活动申报表》、活动的财务使用清单、签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单据(发票单据需填写具体开票时间、有相关单位的财务专用公章、详细金额和项目等信息)。
收据需经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予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另一份连同发票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五条 研究会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2000元的活动,研究会可预支资金。需该活动财务负责人持理事长、秘书长签章的《活动申报表》至财务部申领。财务部负责人员根据《活动申报表》中的“财务预算”划拨资金和物品。有理事会审批意见的,以审批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财务部支出资金时,需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详细记录支出时间、事由、大小写金额、购买物件等情况,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七条 研究会预支资金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持预支收据和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使用清单至财务部报账。报账程序同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对于预支资金的报账,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财务部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秘书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秘书长同意,财务部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财务核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每月进行一次财务自查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研究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末,秘书长需在理事会上做本学期财务报告。理事会成员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理事长、秘书长、财务部人员;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财务部需根据置疑内容,由财务部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常务理事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所有。
第三十条 研究会财务接受湖南省社科联、湖南省民政厅、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年终经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对其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
研究会印章是本会对外交往和组织各项活动中十分重要的凭信,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印章的管理,防止出现差错,保证研究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1、研究会印章指“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公章(包括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印章);
2、研究会印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
3、如发现印章被他人盗用或发生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秘书长以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研究会印章,需经秘书长批准,并认真登记签字,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会印章;
2、印章应随用随取随存,不得带出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确保印章安全;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研究会信笺、空白表格(应填写的项目没有填写)等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时,须报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4、印章在使用时要位置适宜,骑年盖月,清晰端正;
5、使用印章登记表,留研究会文书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