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管会章程
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简称“湖南省文管会”。英文名称:Hunan Cultural Industry Manage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简称:HC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是由湖南省文化企事业单位、专业院校、社会团体、文化工作者、文艺爱好者及关心支持湖南文化艺术事业的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湖南省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会在党的旗帜引导下,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文化自信,开展对内、对外文化艺术、文旅、教育活动的研讨、人才交流、文艺创作、文化艺术的传承与交流等工作,开展文化艺术产业调研,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及时提供文化产业的最新信息及省内外文化艺术产业新举措和好经验,广泛开展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湖南文化产业的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支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
本团体党组织在湖南省委两新工委和湖南省社科类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推动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大剧院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文化产业路线、方针和政策,传播我省文化产业研究和发展成果。
二、组织我省文化产业的学术研究、文化交流、产业开发,促成产业合作与升级,促进我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
三、组织对海内外文化产业的交流、考察与研究,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产业发展。
四、开展文化产业的咨询与服务及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五、组织文化产业人才交流与引进,为文化产业生产服务。
六、组织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展示文化艺术交流成果,组织艺术水平考级与测评工作,举办文化艺术展览展示和拍卖,组织慈善捐助等活动。
七、主办《文化产业蓝皮书》,增强湖湘文化影响力。
八、开展文化产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我省文化产业资料、信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全省各文化产业类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认真、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是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能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后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